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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一出租屋。2017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灵洲村委会联盟机电门前盗得三台发动机、143.3kg废铁,经鉴定,总价值为1392.9元。案发后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灵洲村委会老屋村大家乐超市门口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一台金箭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312元。

2020年9月16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喜运来酒店门口盗得被害人陈某乙甲的一台黑色电动车。

2020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清远市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门前盗得被害人陈某乙的一台新蕾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11元。

2020年9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江南会所入口处盗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一台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发动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何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卢丝瑶

                               2020年12月30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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