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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7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91********,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2018年5月31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判决,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9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部分:

1.2020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到衢州市柯城区46省道**酒店北侧**店门口,趁人不备将祝某某停放在此的浙H*****号小货车(车上载有空压打气泵、柴油机、液压千斤顶各一台)开走。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浙H*****号小货车价值17500元。

2.2020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浙H*****号小货车到衢州市柯城区**路*8号**超市,窃得1000元现金、1000元面值储值卡7张、300元面值储值卡14张、500元面值储值卡16张、200面值储值卡26张、100元面值储值卡29张、睿威仕牌NVR数字录像机主机1台、长城干红、贝珈干红等各类葡萄酒共45瓶、四特东方韵白酒18瓶及硬盒阳光利群等各类品牌香烟共138条236包,后将上述大部分物品藏匿于衢江区**镇**山对面的山上,离开途中遭遇追堵弃车逃跑。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烟酒共计价值56400余元。

3. 2020年3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到衢州市柯城区**路**站二楼中控室,窃得台式电脑显示屏、主机各两台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4. 2020年3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又到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区**站建设工地电动车停车棚内,窃得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HH****号轻骑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逃离现场。

5. 2020年3月2日凌晨4时多至6时多,被告人朱某某又到衢州市柯城区**路**号**娱乐会所,窃得**KTV内蓝色honor牌等两三部手机、硬壳、软壳中华等香烟十余包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6.2020年3月9日下午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到衢州市衢江区**镇**村邱某某家门口,趁人不备将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G*****号东风牌面包车开走,开至附近高速路边后弃车逃跑。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浙G*****东风牌面包车价值10000元。

7.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兰溪市**镇**村梅某某家门口,趁人不备将梅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G*****号五菱牌面包车(车上载有100米电缆线、水泵一个)开走,开至附近路边弃车逃跑。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浙G*****五菱牌面包车价值3000元。

8.2020年3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到兰溪市**街道*8新村幼儿园对面路边,砸破叶某某停在此处的浙G*****号纳智捷牌越野车右后侧车窗,窃得车内一百元左右现金及蓝色oppo手机一部,后又拉开叶某甲停在附近的浙G*****号长安牌面包车车门,但未窃得任何物品。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oppo手机价值580元。

9.2020年3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到兰溪市*8街道*8新村**号楼下,拉开叶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浙G*****号本田牌轿车车门,正在窃取车内衣服、钱包时,被叶某乙当场发现,朱某某丢弃物品后逃离现场。

10. 2020年3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到兰溪市**街道**新村**路边,趁人不备将陈某某停在此处的皖C*****号五菱牌面包车(车上载有阿玛尼牌手表一块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加油卡等物品)开走,开至金华高速路边后弃车逃跑。

11.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镇*8村**街停车场,采用砸车窗玻璃方式,从吴某某的浙G*****号别克牌轿车内窃得200余元现金,从王某某的浙GF****号众泰牌轿车内窃得硬壳利群香烟9包,从姜某某的浙H***T牌荣威轿车内窃得1000余元现金及黑色外套一件,从刘某某的浙G3****号本田牌轿车内窃得休闲金利群香烟一包及200元左右现金。 

12.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镇上的**路**号食汇面馆内,窃得杨某某放在店内的数十元现金、一部金色华为荣耀手机、硬壳中华香烟4包、黄山香烟1条9包及熟食等。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华为荣耀手机价值150元。

13.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农庄内,窃得熊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水果及食物等。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VIVO手机价值250元。

14.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又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水库管理处食堂旁,趁人不备窃得傅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以人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骑至附近路边后弃车逃跑。

15.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又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自然村洪某某家门口,将洪某某停放在此处浙G5****号五菱牌面包车开走,开至诸暨市环城南路宏宇浣江医院附近弃车逃跑。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浙G5****号五菱牌面包车价值5500元。

二、妨害公务部分:

2020年3月23日,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民警邢某某、方某某带领辅警阮某某到浙江省诸暨市**花园**幢**单元**室欲对被告人朱某某实施抓捕,得知民警身份后,朱某某企图逃跑并在房间内逃窜,在被方某某、邢某某、阮某某对其进行控制时激烈反抗,采用抓咬、拖甩等方式暴力抗拒执法,造成邢某某、阮某某手部受伤。期间,阮某某因朱某某用力挣脱被甩开撞到旁边桌子,造成多处肋骨骨折。经鉴定,阮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三份、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倪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朱某某实施的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菲妃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金华市金东区金三角医院;

2.电子卷宗;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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