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等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19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糜杆桥镇******2020年4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19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糜杆桥镇***村*组**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20******07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彪角镇**村*组*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朱某龙、朱某(另处)、吕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网站提交注册公司信息并通过审批后,伙同被告人朱某龙、朱某(另案处理)、吕某四人交叉担任公司法人及股东,先后在凤某某行政审批服务局、岐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14家公司及1家商户,其中有10家注册公司在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后,将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公司资料以每套1000元或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剩余4家注册公司及1家商户资料被公安机关查获。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共买卖公司、商户营业执照15套(其中5套未遂),朱某龙共买卖公司、商户营业执照14套(其中5套未遂),吕某共卖出公司营业执照8套(其中1套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司营业执照等物证;

2.书证: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詹某某等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王某、王某某辨认等笔录;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朱某龙、吕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朱某龙、吕某买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给工商企业等准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媚

检察官助理:齐小悉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朱某龙、吕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