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朱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高中文化,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乡**村*社农民,住山丹县****小区小高层*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丹县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山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4月27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4月1日、5月20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谎称自己是张掖市城建局预算部主任、办公室主任,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他人承揽工程、解决工作,入党等,以请客送礼、工程保证金、入党费、入职机关保证金等为由骗取他人钱财。
1.2018年5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先后谎称自己是山丹县城建局预算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以帮助山丹县陈户镇居民苏某某承揽工程为由,骗取该苏人民币28682元、价值共计1800元的硬中华4条、价值230元软玉溪一条,在苏宝成经营的“后宫”KTV骗取2000余元的消费。
2.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谎称自己在张掖市城建局上班以可以帮助山丹县老军乡居民田某承揽工程为由,骗取田某人民币1364元。
3.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谎称自己是张掖市城建局的工作人员骗取张掖市甘州区居民王某某的信任,以请客送礼等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95300元。
4.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朱某谎称自己是张掖市城建局预算部主任,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他人解决工作等,以收取入党费、入职机关保证金等为由骗取山丹县李桥乡居民陈某某人民币1130元、山丹县清泉镇居民李某某人民币21121元、山丹县李桥乡居民周某某1221元。
5.2019年5、6月份被告人朱某先后冒充张掖市安监局、城建局等的工作人员,在山丹县“312国道”工程各项目部检查巡视,向标段负责人丁某某等人骗取吃喝共计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1548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毛暄
2020年6月16日
附:1.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侦查卷2册。
2.被告人朱某现被羁押于山丹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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