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经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朱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市XX区XX街XX镇XX街村一组,住吉林省XX市XX区XX街XX镇XX街村一组。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押于迁西县看守所,2020年1月1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被告人朱某租用XX一村礼堂,利用6天时间以免费赠送小礼品形式引诱部分群众听课,再通过虚假宣传及免费送毛毯、枕头的方法骗取群众信任,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朱岩再次诱骗群众交钱换取蚕丝被、花香被等物品共骗取群众83人合计114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物证、书证;
2辨认笔录;
3检查笔录;
4证人付某、任某某、姜某等出具的证言;
5被害人宋某萍、李某兰、李某华等陈述;
6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已经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茹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67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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