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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街道**村。2019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甲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赚取卷烟地区差价,伙同朱某乙(已判刑)将在费县收购的卷烟,加价后销售给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的李某某、沈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额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同案犯朱某乙的供述;证人李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玉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小兵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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