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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非法经营同类营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张某甲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和非法转让土地,于2019年1月9日被博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巷**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于2019年1月9日被博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2月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调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并非法获利3105.74万元的事实

2005年开始,博罗县**镇人民政府通过博罗县**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开发**镇**区**大道**商业街项目,但由于土地征收、资金短缺等问题长期搁置。2009年间,时任**镇党委书记谭某某将时任博罗县**镇*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朱某甲介绍给周某某,希望协调朱某甲投资盘活该项目。周某某考虑到该项目具有发展前景,在明知**房地产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下,以承揽该项目后转让牟利为目的,经与朱某甲商定后,决定由其二人分别借他人名义出资成立惠州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其中周某某以陈某甲、邓某某名义实际占股40%,朱某甲以张某乙、朱某乙名义实际占股60%,然后由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隐瞒其系某乙公司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下,促使**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同意将上述**街项目交由*乙公司投资开发,并代表**房地产公司与*乙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项目开发协议》、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与回购合同书》,从而使得*乙公司在不具备开发实力的情况下,顺利承揽了上述**街项目及配套设施**大道第二标段工程项目,且在拟定协议过程中,代表**房地产公司设置了土地使用权担保条款等方式为*乙公司提供工程款支付保障。承揽该项目后,2009年至2011年间,周某某、朱某甲先后利用个人资金分别投资1070万元、1630万元用于上述项目的招标、土地拆迁盘整等开支,但由于实力不足、资金匮乏,无法继续投资开发该项目,周某某、朱某甲于2011年4月以整体转让*乙公司全部股份的形式,将上述**街及附属道路工程全部项目连同投入成本溢价至5860万元转让给广东*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丙公司”)。截至案发,*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已支付了5805.74万元。至此,周某某、朱某甲通过上述手段共非法获利3105.74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周某某共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共同非法获利3939.0088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协助朱某甲、周某某非法倒卖土地108亩的事实

2011年9月,时任某甲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甲以要帮该公司偿还拖欠深圳市*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等债权人的债务为前提条件,以个人名义取得了*甲公司位于博罗县**镇**区未获国土使用证的50-1号和51号共71356平方米(折合约108亩,截止目前尚未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和办理国土使用证)农村集体用地的土地权益。同时,廖某某(某甲公司原法人代表)、张某甲、朱某甲口头约定,将上述108亩土地中的1万平方米的土地作价700万元转让给朱某甲,用于抵扣廖某某欠朱某甲700万元的债务。后张某甲因资金紧缺,未能及时将上述土地开发利用。为了偿还上述拖欠*丁公司等债权人的债务,张某甲找到朱某甲、周某某商量,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法定土地出让程序的情况下,共同商定将上述108亩土地作价4510万元,转让给周某某、朱某甲,债务转由周某某、朱某甲承担。周某某、朱某甲受让上述土地后,约定除朱某甲份额内的1万平方米土地外,其他土地交由周某某处理,随后由周某某利用**房地产公司负责**镇**区土地规划的职务便利,将该土地进行规划、分割,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规,且未经法定出让程序的情况下,将上述分割土地先后倒卖给社会人员黄某某等人,并让黄某某等人直接将土地交易款支付到*丁公司账户,以抵偿拖欠*丁公司的债务;张某甲则在完善转让合同、向**房地产公司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等方面予以协助。2013年11月,周某某为牟取更多土地升值收益,找到陈某乙冒充买家,以650元/平方米、总价420.03万元的价格向朱某甲购买其份额内的其中6462平方米的土地权益。待付清张某甲要求的4510万元后,周某某将其所占面积31318平方米与朱某甲剩余所占面积3538平方米(合计34856平方米,51-2号地)登记在陈某乙、朱某甲名下。2017年7月,周某某、朱某甲经商议后,将上述51-2号地以1800元/平方米、总价6206.4764万元转让给惠州市*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戊公司”)。后朱某甲二人挂靠博罗县**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己公司”)收取*戊公司购买土地的交易款。至案发,*戊公司向*己公司支付交易款3939.0088万元。*己公司扣除挂靠费等费用后,向周某某转账2784.4866万元,向朱某甲转账870.7163万元。至此,周某某、朱某甲倒卖土地所获得收益除去偿还拖欠*丁公司等债权人的债务,以及尚有2267.4676万元利益未实际收取外,周某某个人非法获利2364.4566万元,朱某甲个人非法获利约1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国有企业的经理,利用国有企业经理的职务便利,经营该国有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105.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共同非法获利3939.00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协助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倒卖其他土地达108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丽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现均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9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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