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8********,汉族,大专文化,盐城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朱某甲明知苏卡达陆龟系濒危野生动物,仍以人民币988元的价格从淘宝网购平台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处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放在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组**号其家中饲养。同年11月,该只苏卡达陆龟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经鉴定,苏卡达陆龟系胫刺陆龟(又称苏卡达陆龟),属于陆龟科动物,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成秀芹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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