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0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出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将火药枪一支、气枪两支放置于自己居住使用的位于云阳县**镇**村**组**号朱某乙(朱某甲弟弟)房屋卧室床下十数年。2020年3月20日上午11时许,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在朱某甲的带领下,将上述枪支搜出。经鉴定,搜查出的火药枪一支,气枪两支系枪支,均具备致伤力。
2020年3月20日上午11时许,云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前往朱某甲新家搜查,后朱某甲主动带领民警前往自己使用的其弟弟的老屋,并主动将火药枪一支、气枪两支交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两支、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303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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