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非法拘禁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87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组。2013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2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朱某乙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形成以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为首要分子,丁某甲、朱某戊、周某某、秦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朱某甲及金某某、陶某某、江某某、贾某某、王某甲、熊某某、孟某某、朱某己、朱某庚、程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朱某辛、张某某、李某某、邢某某、郑某某、丁某乙、訾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等人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依托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土菜馆、**路**号上海**有限公司、**路**号**农庄、**路**弄**号**别墅、**路**弄**号**室、**路**号民宅等地为据点,以暴力、威胁以及滋扰、纠缠等其他软暴力手段,在浦东新区**地区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3月,朱某丙(另案起诉)为向被害人蔡某某追逼高利债务,遂授意丁某甲(另案起诉)对被害人蔡某某进行逼债。后丁某甲指使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楼被害人蔡某某办公室内,对被害人蔡某某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三日。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另案被告人丁某甲、朱某辛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爱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番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