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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04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乡**村**组,住修水县**城**栋**,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1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朱某甲从网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枪支零件、两根钢管及钢珠等物品,之后被告人朱某甲将该射钉枪拼接上钢管等物件进行改制组装,并持此改装射钉枪试用过,能够正常射击。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向修水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投案,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朱某甲上交的改装射钉枪予以扣押。经鉴定,从被告人朱某甲处扣押的疑似枪支为一只对射钉器进行改装的改制滑膛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物证照片、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意见书;5.证人朱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朱某甲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侦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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