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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过失致人重伤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市辖区**镇**村**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苏LV****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江苏林慧汽配有限公司厂区道路由北向南左转弯通过该公司内西侧“T”交叉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转弯并注意路面情况,让行人优先通行,与被害人张某某由南向北通过该路口推着装满货物的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将被害人张某某送医院医治,同日至丹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朱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通话记录、入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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