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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居**房;因涉嫌赌博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3月至12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城区**镇**街其经营的“**特产店”店内,通过手机微信软件收受参赌人员顾某甲、朱某乙、方某甲、卢某甲、黄某甲、洪某甲、柯某甲、陈某甲、林某甲、方某乙、凌某甲、何某甲、朱某丙、钟某甲、钟某乙、陈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44865元,后将收受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转投给同案人方某丙、翁某甲(均另案处理)。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顾某甲、陈某丙、方某甲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燕

2020年4月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Iphone 7 plus玫瑰金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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