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9月被开除党籍,闽清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闽清县金沙镇**村在低保资格年度核查中,发现被告人朱某甲父亲朱某乙户、舅舅张某甲户不符合低保条件,次月,闽清县金沙镇人民政府即取消上述两户的低保资格。根据梅政办[2016]115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以及其他贫困农户,朱某乙户、张某甲户不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条件,但朱某甲作为金沙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明知朱某乙户、张某甲户已被取消低保资格,仍于2016年9月将朱某乙户、张某甲户以低保户身份填报《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并上报闽清县金沙镇人民政府。之后,朱某甲才组织召开该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补做集体评议和公示材料。同年10月,朱某乙户、张某甲户被列入闽清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在上述两户将旧房进行修缮加固后,经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沙镇人民政府验收通过,朱某乙户、张某甲户各获得补助款人民币14990元。2019年10月15日,朱某甲和其父亲朱某乙将获得的补助款人民币14990元退还至闽清县金沙镇会计核算中心;2020年7月24日,张某甲将获得的补助款人民币14990上交至闽清县监察委员会。
2019 年10 月9 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向中共金沙镇纪委如实供述自己以父亲朱某乙低保户身份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4990 元的犯罪事实;2020 年7 月9 日、2020 年7 月21 日,被告人朱某甲经中共闽清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闽清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达闽清县金沙镇人民政府,由中共闽清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闽清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其带到中共闽清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闽清县监察委员会谈话室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以父亲朱某乙、舅舅张某甲低保户身份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9980 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共闽清县金沙镇委员会关于**村经济合作社主任选举结果的批复、闽清县金沙镇**村民委员会、中共闽清县金沙镇**村支部委员会情况说明、闽清县金沙镇修缮加固户档案案卷目录、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闽清县金沙镇**村会议记录、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金沙镇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房屋修缮前中后照片、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金沙镇**村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公示、金沙镇**村危房改造审批结果公示、金沙镇**村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入户审核公示、金沙镇人民政府危房改造入户审核公示、福建省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验收表、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档案材料清单、闽清县金沙镇农村危房修缮改造具体名单、闽清县金沙镇拟纳入“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单、福建农村信用社网银互联贷记往账业务凭证、福建农村信用社单位活期存入业务凭证、福建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信息查询、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明细账、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福建农村信用社个人活期支取凭证、常住人口登记表、闽清县金沙镇情况说明、闽清县民政局情况说明、2016年4月闽清县金沙镇**村农村低保清退对象备案表、闽清县金沙镇低保对象名单及劳动能力情况表、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承诺书、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金沙镇低保清退人员名单、金沙镇**村低保对象名单及劳动能力情况表、金沙镇低保对象本人自愿申请退保的以户为代表签名确认表、2015年1月闽清县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电明、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低保对象清核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闽民保〔2016〕65号}、闽清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城乡低保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梅民〔2016〕6号}、闽清县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闽清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梅民〔2016〕62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OO4〕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2007〕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180 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梅政综〔2004〕39号}、关于在福州市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榕民〔2004〕47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2016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办〔2016〕115 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建村〔2016〕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村〔2016〕3 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 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建指〔2016〕121号}、中共福建省纪委、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纪发〔2016〕1号}、闽清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 年农村危房改造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梅财(企)指〔2016〕175 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 年农村危房改造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榕财建(指)〔2016〕87 号}、闽清县财政局关于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梅财(企)指〔2016〕255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榕财建(指)〔2016〕142号}、闽清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 年农村危房改造县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梅财(企)指〔2016〕341号}、关于请求拨付2016 年闽清县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请示{梅规〔2016〕159号}、闽清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 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梅财(企)指〔2017〕126号}、闽清县财政局批件反馈{梅财企〔2017〕148 号}、关于请求拨付2016 年闽清县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请示{梅规〔2016〕77号}、财政部关于全而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关于全面推进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26 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农〔2017〕64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闽财办〔2018〕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4号}、关于印发《闽清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梅财农〔2017〕420 号}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黄某某、吴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陈某某、朱某乙、朱某丙、张某丙、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涉案财物入库清单、移送财务、文件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担任闽清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职务便利,为其亲属骗取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99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4990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 林瑶瑶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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