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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贪污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区**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执行拘留,次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徒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朱某甲明知朱某乙(另案处理)正在利用担任镇江市丹徒区**区管委会****员的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财政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仍为朱某乙提供个人银行卡,分13次帮助其接收从财政账户骗取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09532.66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被两人共同非法占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9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20000元,连同临时截留的**资金5010元,共计25010元,通过银行代发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2.2019年7月5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29250元,并通过财政一折通系统全部打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3.2019年7月19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105694.16元,并将其中的35955.72元通过银行代发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4.2019年8月22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62640.16元,并将其中的10411.94元通过银行代发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5.2019年9月4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10000元,并通过财政一折通系统打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6.2019年9月23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93279元,并将其中的35804元通过银行代发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7.2019年10月8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26700元,并将其中的11700元通过财政一折通系统打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8.2020年1月9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209016.25元,并将其中的32560元通过银行代发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9. 2020年1月17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341350元,并将其中的44508元通过银行代发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10.2020年1月17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21898元,并将其中的7337元通过银行代发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11.2020年3月17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129833元,并将其中的34706元通过银行代发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12.2020年4月23日,朱某乙通过复印领导签字、伪造支出凭证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121423.25元,并将其中的15850元通过银行代发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13.2020年6月19日,朱某乙通过伪造支出凭证骗取21450元财政资金,并通过银行代发至朱某甲的农商银行卡上,该笔款项被两人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朱某甲身份信息、银行卡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黄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仁和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朱某乙,利用朱某乙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兰

检察官助理:李珊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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