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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某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山街道办**村******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霞山分局逮捕。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7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定管辖为由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陈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朱某甲(绰号:某某)联系购买毒品“K粉”和“神仙水”,双方约定在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30号城市便捷酒店门前停车场进行交易。当天23时许,朱某甲本人驾驶电动车来到交易现场与陈某某进行毒品“K粉”、“神仙水”交易时,被警察现场抓获。警察在朱某甲身上查获1小包毒品“K粉”和1小包毒品“神仙水”,并在其电动车上查获11小包毒品“K粉”和8小包毒品“神仙水”,民警按1-21号对这些毒品进行编号。

经称量,12小包毒品“K粉”净重共6.897克,9小包毒品“神仙水”净重共9.532克。经湛江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缴获的疑似毒品进行毒品定性鉴定,鉴定结论为12小包毒品“K粉”疑似毒品检出氟胺酮成分;9小包毒品“神仙水”疑似毒品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霞山公安分局毒品移交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缉毒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称量及取样封装相片、指认相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卷外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外3张光盘;

3.被扣押的有关物证现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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