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诈骗罪、重婚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朱某甲,别名朱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8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营**素食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号,捕前住新兴县**幢**楼**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9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新兴县***广场的**素食店二楼办公处以帮被害人黄某甲办理新兴县实验小学学位的方式骗取了黄某甲人民币现金15000元。

2.2019年1月1日,被告人朱某甲通过莫某甲以帮被害人黄某乙办理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小学学位的方式以微信转账骗取了黄某乙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以帮被害人莫某乙办理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小学学位的形式诈骗了被害人莫某乙人民币1700元学位费。

(二)重婚罪

1.被告人朱某甲于2018年1月26日和邝某某在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人朱某甲在与邝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于2018年5至2019年7月与被害人莫某甲长期在新兴县**幢**楼**房共同生活并对外以夫妻相称。

2.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甘某某在新兴县**镇**饭店三楼共同生活并对外以夫妻相称。

(三)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告人朱某甲与苏某某有债务纠纷。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粤532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某甲拖欠苏某某的工程款114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原告苏某某,并于2019年1月14日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及支付执行费,于同日责令朱某甲在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后于2019年5月8日因查明朱某甲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及无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新兴县人民法院决定将朱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告人朱某甲与严某某有债务纠纷。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粤532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某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3000元给严某某,并于2019年6月10日责令朱某甲履行判决及支付执行费,于同日责令朱某甲在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因查明朱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对朱某甲拘留15日,于2019年8月12日决定对朱某甲在债务履行完毕前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因查明朱某甲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及无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将朱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朱某甲经拘留后扔拒不执行判决。

朱某甲多次通过微信转移款项给其女儿朱某丙,并要求朱某丙即日或次日将款项转回给朱某甲,其中2019年4月至7月期间通过上述方式转移资金44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转账交易明细等;2.证人梁某某、温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莫某甲、邝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捏造其有能力办理学位的事实,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共同生活,并对外以夫妻相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重婚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晓丹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