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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宣峰,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里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甲虚构自己系河南省公安厅一处民警的身份,谎称自己叔叔是国电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朱某乙,能够为被害人郑某甲儿子在国电郑州分公司安排工作,以此为由先后三次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警察学院门前、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二号院内收取被害人郑某甲共计41万元,被告人朱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之后失去联系。

2、2019年10月,被害人李某某因其老公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找到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谎称能找到郑州市检察院领导使被害人李某某老公在2019年11月初被释放,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警察学院门口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收取被害人18万元用于办事,被告人朱某甲将该欠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索要,朱某甲将骗取上述被害人郑某甲的13万元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聂某某、郑某甲的陈述;3、证人郑某乙、朱某乙的证言4、书证: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条、情况说明;5、视听资料: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之间通过记录及现金交易记录;6、认罪认罚具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到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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