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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小区**号楼。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同朱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外谎称许诺帮助分期购车给好处费或帮人分期购车二次抵押套现的方法,诱骗他人分期购车并在购车过程中签订虚高借条,提车后违规办理车辆登记证书,通过私自转售、质押等方式将车辆处置变现,致使购车人受到损失,先后实施诈骗4起,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21.57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乙等人以帮助分期购车给好处费的方法,骗取常某某名义贷款购买的奥迪Q5越野车1辆,后在未经常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出售给他人,经查明,该车价格人民币30.77万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乙等人以可以帮助郭某某分期购车后二次抵押套现的方法,骗取郭某某名义贷款购买的奥迪A6轿车1辆,后诱骗郭某某将车质押给他人,经查明,该车价格人民币32.278万元。

3.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乙等人以可以帮助文某某分期购车后二次抵押套现的方法,骗取文某某名义贷款购买的凯迪拉克CT6轿车1辆,后在未经文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出售给他人,经查明,该车价格人民币29.59万元。

4.2018年8月,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乙等人以可以帮助李某某分期购车后二次抵押套现的方法,骗取李某某名义贷款购买的东风本田艾力绅商务车1辆,后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出售给他人,经查明,该车价格人民币28.9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购买、贷款、过户等手续资料;

2.证人蒋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郭某某、文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及同案人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202057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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