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现租住于东海县**街道**南门东侧。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在自己没有口罩,负债较多的情况下,虚构本人有数万个口罩的事实,骗取田某某口罩货款共计59000元,骗得款项大部分被朱某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截图、朱某甲个人征信报告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供述与辩解;
5.朱某甲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广山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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