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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10日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3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15日被汝城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14日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何淑娜、被害人朱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得知被害人朱某乙欲从深圳市拼车回汝城县,便谎称自己可以驾车到深圳市接朱某乙,并约定1月21日晚上到深圳市接朱某乙回汝城县。1月21日晚上,朱某甲未出发前往深圳市,却向朱某乙谎称自己已到深圳市盐田区,因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悬挂车牌及超速被高速交警拦停,需要缴款9000元才不会被扣留车辆,自己绑定的卡里没那么多钱,朱某乙为了顺利回汝城县,遂通过微信转账9000元给朱某甲先去交罚款,朱某甲收钱后谎称等下过去还钱给朱某乙,后又称因口气不好骂了高速交警要被拘留,不能走了。之后,朱某乙通过微信、电话与朱某甲联系,朱某甲均未回复或接听电话。朱某甲骗得朱某乙的9000元被其用于日常开销。

被告人朱某甲于2020年2月25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传唤证、朱某乙与朱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朱某甲使用的手机号码1597326****在2020年1月1日至1月29日的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小芬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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