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组,住当阳市********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被告人朱某甲加入当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多次为当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带路,到庙前镇个体工商户家中收取工商管理费。2008年工商管理费停收,朱某甲独自持伪造的《市场巡查证明》、《税款征收协查证明》,冒充当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以收取工商管理费、税费、执照审验费等名义,骗取当阳市庙前镇5名个体商户现金1.016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至2011年,被告人朱某甲冒充当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以收取工商管理费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2000元。

2.2014至2015年,被告人朱某甲冒充当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以收取工商管理费、执照审验费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现金740元。

3.2016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甲冒充当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以收取工商管理费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700元。

4. 2018年,被告人朱某甲冒充当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以收取工商管理费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现金500 元。

5.2008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甲冒充当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以收取工商管理费、税费、营业执照办理费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乙现金6220元。

6.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朱某甲借用当阳市春江大酒店座机,冒充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当阳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朱某乙打电话,谎称有人举报朱某乙超范围经营。次日朱某甲到朱某乙家中,称受当阳市场监管局委派对朱某乙进行调查并罚款,罚款金额可以帮忙说情。3月17日,朱某乙通过其子朱某丙向当阳市场监管局报案,该案案发。

2020年3月18日,被害人朱某乙向朱某甲要回之前被骗部分资金3000元。被告人朱某甲在公安机关对其刑事立案后,退缴赃款1万元,向被害人林某某退赔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市场巡查证明、纳税申报表、日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违法所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金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当阳市**镇**街**号**室,联系电话1599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