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0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逮捕,并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朱某甲虚构“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的身份,冒充“陈某某”的名义,以卖塑料原材料给姚某某为由骗取姚某某人民币1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某某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保证人朱某乙。朱某乙联系电话159*******或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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