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朱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使用微信(微信号:****;昵称“小李”)添加被害人朱某乙为好友,问其是否需要借网贷,因朱某乙想要贷款,朱某甲遂向其发送了虚假的贷款APP下载链接,让朱某乙下载APP进行操作。之后朱某甲以放款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要求朱某乙汇款898元,又称其征信有问题,将朱某乙介绍给“朱经理”(基本情况不详),“朱经理”以支付修改银行卡信息费用为由要求朱某乙汇款6000元,朱某乙随后分别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转款4000元、2000元。被害人朱某乙共计被诈骗6898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朱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一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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