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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91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初,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夫妇因其所经营的临海市**厂环保不合格导致部分产品被查封问题找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乙等人帮忙解决。之后,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乙找到史某某(已判),史某某又找到詹某某(已判)帮忙解决。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史某某虚构打点关系需要送红包的事实要求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夫妇支付30万元,但未将此事告知詹某某。2017年9月7日,王某某夫妇为了能够尽快解决环保问题,和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乙一起将30万元现金从临海市送至浙江省嵊州市交给史某某。随后,被告人朱某甲与史某某将30万元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分得10万元,史某某分得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退还给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史某某退还给被害人人民币20万元。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中国环境标志初次/再认证申请书、邀请函、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声明、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隋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干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与同案犯史某某、詹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绍敏

检察官助理:金敏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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