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因做生意亏损,遂向被害人林某某虚构其有能力承接装修工程,由林某某垫付材料和人工费,所获得的利润二人平分的事实,林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6月至11月,朱某甲多次以其在桂平市**小区、**瓷砖店等地有装修工程需要先行垫付材料和人工费为由,并虚拟装修合同,骗取了林某某人民币160300元。所得款项已挥霍一空。经查,朱某甲并没有对上述房屋、店铺进行装修。案发前,经林某某多次追讨,朱某甲于2019年9月8日退款25000元,2020年3月10日退款5000元,2020年4月7日退款7000元,一共退款37000元给林某某。案发后,朱某甲已赔偿177600元给被害人,获得谅解。另查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朱某甲,其能自行前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装修合同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3299****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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