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住清远市清城区**岛**栋**。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朱某甲作为清远市**经纪有限公司的房屋中介,通过正常的业务工作联系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买方:被害人熊某某,卖方:陈某某),让双方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滨江路清远市**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大学西路222号时代倾城33号楼21层01号),被告人朱某甲等人作为公司员工见证。随后,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公司规定,私自向被害人熊某某收取中介费人民币7250元(未入公司账册)。同年3月,被告人朱某甲对被害人熊某成谎称为交付该房屋贷款的尾款赎证,须将钱款交由自己代为办理为由,并以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一份《收款收据》,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163950元(被害人熊某某于3月至4月分三次支付)。同年4月2日,被告人朱某甲以办理房屋税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朱某甲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还债和赌博挥霍。同年6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台、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2.书证:赌博网站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3.证人陈某某、朱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8.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册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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