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现住禹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4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招摇撞骗犯罪,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8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被告人朱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其能成功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余某某人民币59500元、朱某乙人民币8800元、张某某人民币9000元,共计人民币813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招摇撞骗罪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朱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禹州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身份,以谈恋爱结婚及办理廉租房名义骗取被害人郗某某人民币20余万元,并致郗某某怀孕。
案发前,朱某甲退还郗某某5.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雨林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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