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招摇撞骗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组现住禹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于20184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招摇撞骗犯罪,2019年2月20日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8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被告人朱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其能成功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余某某人民币59500元、朱某乙人民币8800元、张某某人民币9000元,共计人民币813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招摇撞骗罪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朱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禹州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身份,以谈恋爱结婚及办理廉租房名义骗取被害人郗某某人民币20余万元,并致郗某某怀孕

案发前,朱某甲退还郗某某5.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雨林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