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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猴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2001********,汉族,*****学生,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因琐事在电话中与同案人袁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吵,双方约好到汝城县风尚会KTV附近进行斗殴。随后,同案人袁某某纠集黄某甲、孙某某、黄某乙等人(以上3人已另案处理),被告人朱甲则纠集同案人曹某甲、朱某乙、胡某甲、胡某乙、何某某、胡某丙、“鸭子”(以上7人未到案)和同案人曹某乙、朱某丙(以上2人另案处理)等人,斗殴前,袁某某方准备了铝合金管等工具,朱某甲方则准备了砍刀、木棍等工具,双方在汝城县城南小区北对面人行道上进行斗殴,斗殴导致袁某某、胡某丙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同案人袁某某、孙某某、黄某甲等人的交待、证人黄某丙、朱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朱某甲为了报复他人,纠集人员持械与他人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聚众斗殴中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常春

检察官助理谢业涛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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