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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0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2日经院批准,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2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的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刑)与同事何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同日22时许,何某某纠集其同案人邵某某、李某某及王某某(均已判刑)、金某某(另案处理),而被告人朱某甲则在同案人张某某纠集下,双方相约在广州市花都区平西村南门4号金满福酒店门口停车场进行持械斗殴。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持一把菜刀、其同案人张某某持一把铁锤,对方同案人何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及金某某各持一条木棍,双方在持械斗殴中致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邵某某、王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朱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直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朱某甲伤好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同案人的纠合下,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1313****;保证人(其父朱某乙)电话:1882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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