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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87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其担任广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快递广州转运中心)资产管理员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增采购申请,冒充他人签名到仓库提货的方式,侵占该公司电脑配件。经鉴定并统计,上述电脑配件共价值人民币233137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甲向广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快递广州转运中心)投案。同日,被告人朱某甲退款人民币69000元。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家属退款人民币25000元。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家属退款人民币200697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京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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