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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自2012年起来到广西南宁市参与以交钱申购份额的“资本运作”、又叫“金融消费投资”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面20份每份是3300元,申购21份要缴纳69800元。该传销组织以累积份额数来实行晋升模式: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通过银行流水交易信息、归案同体系人员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案被告人朱某甲是大经理级别。

被告人朱某甲自2012年起来到南宁市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发展了朱某乙、游某某等人,随着伞下人员的滚动增加,朱某甲很快晋升为大经理级别,负责办理申购手续、讲解行业内容,朱某甲所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员超过三十人,其层级超过三级,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李某某、吴某甲、何某某、张某某、包某某、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归案同体系人员祝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祥勇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共贰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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