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排**组**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7********,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芒**村委**组**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段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2020年1月22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3时,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根据线索对瑞丽市**村委会**村外公路边停放的车牌号为云******白色江淮小卡和车牌号为云******的红色东风牌小卡车进行检查,当场从两辆小卡车上查获21件卷烟,随后对涉案车辆停放地附近场所进行排查。发现在瑞丽市**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的仓库及9个出租房内存放着卷烟,随即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与瑞丽市烟草专卖局对瑞丽市**村委会**村内张某乙的仓库及出租房进行联合检查,当场从前院10号仓库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4900条(98件)、84mm全包装红河(甲)250条(5件)、84mm翻盖红河(88)350条(7件)、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00)650条(13件)、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900条(18件)、84mm翻盖红塔山(新势力)150条(3件)、84mm翻盖云烟(紫)“授权生产”50条(1件)、84mm全包装云烟(珍品)100条(2件)、84mm全包装红山茶200条(4件),共计9个品种7550条(151件)卷烟;在前院所有的出租房内查获:1.在3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全包装红山茶1000条(20件)、84mm翻盖云烟(紫)500条(10件)、84mm翻盖红河(甲)450条(9件)、84mm全包装红河(甲)850条(17件),共计4个品种2800条(56件)卷烟;2.在4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红河(甲)550条(11件);3.在6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红河(88)200条(4件)、84mm翻盖试制(清甜香润)150条(3件)、共计2个品种350条(7件)卷烟;4.在7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500条(10件);5.在11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600条(12件)、84mm翻盖红河(88)1300条(26件)、共计2个品种1900条(38件)卷烟。在后院所有的出租房内查获.1.在6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350条(7件)、84mm全包装“红河”(甲)150条(3件)、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100条(2件),共计3个品种600条(12件)卷烟;2.在7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全包装“红河”(甲)500条(10件)、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150条(3件)、84mm翻盖“云烟”(紫)100条(2件)共计3个品种750条(15件)卷烟;3.在8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400条(8件)。4.在11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2300条(46件)、84mm翻盖“红河”(甲)50条(1件)、84mm翻盖“红河”(88)750条(15件)、84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150条(3件),共计4个品种3250条(65件)卷烟。
被告人朱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租用瑞丽市**村***号前院的10号仓库及前院的6、7号租房用于囤积、中转其从境外购买的卷烟,并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聘请张某甲(另案处理)为其看管存放卷烟仓库及出租房。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告人朱某甲联系后,并到被告人朱某甲在瑞丽市**村***号前院请张某甲看管的出租房装烟,被告人段某某、孙某某一同将21件卷烟搬至车牌为云******、云******的货车上,后将车停放在瑞丽市**村委会**村外公路边,后于10月17日13时许被查获。经德宏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玖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94750.00元)。
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甲租用、张某甲负责看管的瑞丽市**村***号前院的10号仓库及6、7号出租房内查获8400条卷烟。经德宏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捌拾玖万叁仟零伍拾元整(893050.00元)。
另查明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无证运输卷烟300条被瑞丽烟草专卖局查获;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朱某甲无证运输卷烟350条被芒市烟草专卖局查获;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甲无证运输卷烟400条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无证运输卷烟350条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段某某无证运输卷烟600条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无证运输卷烟500条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段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战 野
助理检察员:郑小玲
2020年7月6日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宗8册,光盘7张,U盘1个,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2.被告人朱某甲、段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3、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776****系孙某某的父亲孙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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