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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博联天街2号楼一楼门面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此处的148块“金鼎盛”牌瓷砖盗走。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瓷砖价值共计人民币3589元。

2019年9月2日20时许,朱某甲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蒋家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娇娇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44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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