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朱某甲,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4时许,在沛县车管所门口,被告人朱某甲乘朱某乙下车去签订购车合同时,将朱某乙放在车内储物盒钱包内的邮政银行卡盗走,后于2020年3月26日18时54分、18时56分,在沛县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内分4次盗走卡内现金20000元。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及其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18100元现金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指认笔录;

7.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