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多次至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路边,窃得被害人朱某乙、陶某某等人工程机械内的柴油738升,共计价值人民币4686.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3日23时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至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徐母塘路湖滨新寓三期对面路边,窃得被害人朱某乙停放在此两台挖机内的柴油250升。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1575余元。
2.2019年11月24日夜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至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科创大道南侧六零研究所路边,窃得被害人陶某某、钱某某、张某某三人停放在此各一台挖机内的柴油共计300升。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1908元。
3.2019年12月4日夜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至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空港智慧创业园西普在建工地路边,窃得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一台挖机内的柴油188升。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1203.2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加油站附近的路边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当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朱某甲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扣押了柴油塑料桶7个;经现场称量,疑似被盗柴油共计121.97公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已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46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费用转交单、柴油价目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乙、陈某某、张某某、钱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称量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充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贻虎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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