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2********,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楼**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别窗户等方式,先后三次在丰县**镇**村被害人吕某某家,盗窃真品银剑南白酒1箱、真品双沟珍宝坊白酒8瓶、真品天之蓝白酒2瓶。经鉴定,被盗白酒共价值人民币1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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