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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6月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12月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8年4月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4月3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夜,被告人朱某甲到颍上县****小区,将汤某某停放在楼道口的一辆红色绿彭牌电瓶三轮车盗走。该电瓶车是汤某某于2018年以3800元购买价格。

2、2019年7月25日夜,朱某甲到颍上县****二期,将樊某某停放在楼下一辆蓝色金彭牌劲霸140型号三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格为3953元。

3、2019年7月27日,朱某甲到颍上县慎城镇**新村,将许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瓶车盗走。

4、2019年8月2日,朱某甲到颍上县城北**小区,将彭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红色金彭牌电瓶三轮车盗走。该电瓶车是彭某于2017年以4800元购买。

5、2019年9月5日凌晨,朱某甲到颍上县慎城镇**小区,将胡某某停放在楼道口充电的一辆红色比德文牌四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格为10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释放证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花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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