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7********,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7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甲趁事主朱某乙醉酒倒卧在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吧门口时,将朱某乙拿在头顶的一台OPPO牌R9S型手机(手机机芯号码:864324034******)以及放在裤袋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经茂南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5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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