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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四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漳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5日至10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漳平市新桥镇坂尾村“角包祠”山场的林权是被告人朱某甲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张某甲六人共有。2018年,朱某甲提出要对该山场进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2019年初,朱某甲带漳平市林业局评估中心技术人员连某甲到该山场进行采伐设计,连某甲告诉朱某甲采伐范围是在88林班7大班4、5小班。2019年5月24日,朱某甲告诉王某乙的采伐范围是在88林班7大班1、3、4、5小班。张某乙、王某乙带砍伐工熊某某等人到该山场指定砍伐范围,王某乙就按朱某甲讲的范围告诉砍伐工。同年6月3日,该山场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6月10日工人开始采伐。到2019年8月份,漳平市新桥林业站的郑某某发现越界采伐止,共越界采伐林木680棵,立木材积40.8906立方米。木材已出售,得款12000元,该款已上缴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到漳平市公安局麦元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山场林权转让协议书、森林采伐承包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郑某某、连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漳平市林业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场勘验笔录、树桩检量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雇他人砍伐林木680棵,立木蓄积40.890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住漳平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朱某甲已上缴非法所得款12000元至漳平市公安局麦元森林派出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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