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4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44********,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祁门县**坊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砍运工资每立方米350元的价格雇请村民周某甲、朱某乙、周某乙、余某某,帮忙采伐朱某某家山场杉树。四名砍工带着油锯、柴刀等工具,由朱某甲带领到自家土名“框屋里”山场,朱翠双要求砍工砍大的树,小的不要砍。随后砍工对朱某甲户该山场的杉树进行了采伐。当天下午,朱某甲带着砍工到自家土名“西屋里”山场,朱某甲沿着界线走了一遍并向砍工指明山界。由砍工将该山场杉树实施采伐。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甲叫上述砍工开始对所采伐的杉树造材、清运下山堆放,出售给琚某某。出售木材款共计28510元。扣除砍工费和运输费等支出,朱某甲实际所得17631元,已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
案发后,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朱某甲在上述两块山场采伐杉木材积为28.512立方米,折合蓄积46.74立方米。朱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到双平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调取证据笔录、清单(林权证、检尺码单等等);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自首说明;犯罪所得说明等等;
2.证人周某甲、朱某乙、余某某、周某乙、胡某甲、李某某、琚某某、胡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投案自首,退清赃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操光明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505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