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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中共党员,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4时许,在五河县申集镇马集村鲁李组李某甲家门口,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因经济纠纷发生打架。被告人朱某甲在打斗中将被害人李某甲的眼部和膝部打伤。2020年4月29日,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甲的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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