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83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4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下午, 被告人朱某甲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自己的田地内,因隔壁朱某乙种植的树木影响其田地里农作物的生长,遂持斧头将朱某乙的树木砍断9棵(元宝枫6棵、栾树2棵、国槐树1棵)。经鉴定,被毁树木合计价值人民币8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盼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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