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83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4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4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下午, 被告人朱某甲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自己的田地内,因隔壁朱某乙种植的树木影响其田地里农作物的生长,遂持斧头将朱某乙的树木砍断9棵(元宝枫6棵、栾树2棵、国槐树1棵)。经鉴定,被毁树木合计价值人民币8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盼

2019年10月18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