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安徽省固镇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村**庄**号,住址××。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均为固镇县城关镇团结村一棵松庄村民,多年前各自家庭发生变故后,两人逐渐在一起生活,并于2017年1月1日登记结婚,重新组建家庭。2018年以来,杨某乙与朱某甲分开随朱某乙(杨某乙与前夫之子)在外地居住,朱某甲对此不满多次劝回未果,遂怀疑杨出轨。2018年7月27日,杨某乙返回家中,欲与朱某甲离婚,当月29日晚,因杨某乙一事朱某甲在朱某乙家中与朱某乙发生争吵,被朱某乙赶出。7月30日中午,朱某甲和杨某乙、朱某乙在朱某乙家门口再次发生争吵,后朱某甲将杨某乙拽至自己家中,其间争吵不断,最终至7月31日凌晨,朱某甲采用捂压口鼻、扼颈等方式致杨某乙死亡。之后,朱某甲采用菜刀割喉、割腕方式自杀未遂。经鉴定,杨某乙系因被他人以捂压口鼻、扼颈的方式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8年7月31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朱某甲供述了杀害杨某乙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固镇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固镇康惠康复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杨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素芹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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