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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朱某甲,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朱某甲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8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0时许,在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店门口,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邵某某酒后产生纠纷,后朱某甲用拳头殴打邵某某,致邵某某左手第四掌骨完全骨折,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病历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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