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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26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

省武平县,户籍地、现住地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曾某娥因两家房屋之间的道路通行问题存在纠纷。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曾某娥屋后沿路堆放桂花树枝把道路堵住,并把被害人曾某娥的摩托车从路上推到曾某娥屋后的水沟里,不让被害人曾某娥使用该道路。当日傍晚,被害人曾某娥为了把自己的摩托车推出来,将路旁被告人朱某甲放置的桂花树枝搬开。被告人朱某甲看见后就阻止被害人曾某娥搬动桂花树枝,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害人曾某娥右手手臂被被告人朱某甲用桂花树枝打伤。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曾某娥右尺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曾某娥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为曾某娥支付医疗费用20184.6元。

 2020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殴打被害人曾某娥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赔偿被害人曾某娥后续治疗费等,并于2020年4月29日预缴20000元赔偿金至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医疗住院收据票据等;2.证人证言:谢某锋、谢某文、潘某妹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曾某娥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朱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支付被害人住院治疗费用20184.6元,并预缴20000元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雄

检察官助理:刘志斌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朱某甲预缴的赔偿金20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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