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52********,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上午,萧县**乡**村村民朱某乙从被告人朱某甲的田地中走过,被告人朱某甲予以制止,朱某乙再次走过,被告人朱某甲持树枝、砖头追打朱某乙致其受伤。经鉴定,朱某乙右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萧县公安局圣泉派出所询问案件处理情况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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