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40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潼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0时许,朱某甲饮酒后回到家中,想到与妻子叶某甲的感情和财务纠纷,叫其儿子朱某乙(17岁)打电话叫叶某甲回家,叶某甲回答住在其兄叶某乙家,朱某甲与儿子发生争吵,并到厨房拿菜刀扬言要砍儿子,其儿子躲进卧室,朱某甲将客厅的电视、桌子等物品砸坏后,持菜刀前往**超市楼上**号叶某乙的家找叶某甲。朱某甲用脚踢叶某乙家的门,叶某乙的妻子赵某某开门后,朱某甲持菜刀砍了三下赵某某后,朝叶某甲冲去,叶某乙的女儿叶某丙来劝阻时,朱某甲持刀砍两下叶某丙,叶某甲和叶某乙躲进卧室。朱某甲砍了房门和电视机后在沙发上睡觉直到警察来将其捉获。2020年8月31日,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对朱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因其生病未执行拘留。同年9月3日,潼南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朱某甲接电话通知后到潼南区公安局,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潼南区公安局鉴定,赵某某颈部损伤属于轻伤一级,颈椎椎体损伤属轻伤二级;叶某丙左手及左肩部损伤属轻微伤。经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赵某某家被损坏的电视、卧室门共价值4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和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叶某乙、叶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叶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曦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蔡家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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