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5年**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花园**栋**单元**室。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20时许,在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大转盘红绿灯十字路口处,朱某乙、朱某丙,高某某等人驾驶浙B5****轿车与行人沈某甲、沈某乙、吴某某、沈某丙等人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后在车桥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时,被告人朱某甲在接到消息赶到现场后,用脚踢被害人沈某丙裆部附近位置一脚,致沈某丙受伤。经鉴定,沈某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入院记录、户籍信息等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沈某甲、朱某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扣押笔录;
7.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小燕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加友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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