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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开封市禹某某区,住开封市、禹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9时20分,在开封市禹某某区****饲料厂南500米处,被告朱某甲与其表哥李某某等人用车辆拉被害人某某等人所存土方,后郭某某、朱某乙、孙某某、朱某丙闻讯赶到阻拦,被告人朱某与郭某某发生口角,朱某甲木棍将郭某某打伤,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伤情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3、证人朱某乙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彪堂、王倩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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